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
國家能源局2022年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能發(fā)科技〔2019〕89號,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率先實現(xiàn)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批量取得市場業(yè)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tǒng)、基礎材料、軟件系統(tǒng)等。
國能發(fā)科技〔2022〕8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fā)改產業(yè)〔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fā)科技〔2018〕49號)等文件要求,規(guī)范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評定和評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領域重大技術裝備是國之重器,事關綜合國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率先實現(xiàn)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批量取得市場業(yè)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tǒng)、基礎材料、軟件系統(tǒng)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定是指對申報的能源技術裝備進行審查,確定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本辦法所稱評價是指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依托工程投產運行一年后,對示范效果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主要包括申報、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評價。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原則上由用戶企業(yè)牽頭聯(lián)合研制單位申報,尚未確定依托工程的技術裝備,由研制單位根據技術裝備突破情況申報。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qū)的申報工作,根據有關行業(yè)規(guī)劃、依托工程建設條件、支持政策等確定推薦名單并進行公示后,統(tǒng)一上報國家能源局。中央企業(yè)相關技術裝備通過依托工程所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yè)集團總部同步申報。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審工作,評審工作過程如下:
(一)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環(huán)節(jié)。
(二)第三方機構組織能源技術裝備領域資深專家,組建不同專業(yè)領域的專家組,召開評審會,對申報的技術裝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視需要可以組織企業(yè)答辯或實地考察。
(三)評審會結束后,第三方機構負責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行業(yè)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等有關文件要求,對第三方機構評審的技術裝備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進行評定。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對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如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國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問題的佐證材料。異議提出者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決定受理的異議,由國家能源局轉送原第三方機構,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復審,復審專家組由原評審專家和相關專業(yè)小同行專家構成,視需要可以組織企業(yè)答辯或實地考察。國家能源局根據第三方機構意見,形成最終復審意見。
第十一條 經復審認為異議不成立或不足以影響首臺(套)評定結果的,維持原評定結果;認為異議成立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列入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國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發(fā)布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并負責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申報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業(yè)基本情況介紹、研發(fā)及售后保障能力、技術裝備自主創(chuàng)新情況、技術裝備適用范圍、國內外技術裝備發(fā)展現(xiàn)狀及應用前景、主要技術規(guī)格參數和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風險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材料、科技查新報告、自主知識產權證明等。對于尚未應用或應用時間少于半年的技術裝備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材料,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技術方案評審意見或產品檢測(測試)報告代替。〔具體格式見技術裝備申請報告(參考)〕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應按上述要求整理,內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夠真實、準確、充分地反映申報單位和技術裝備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從以下方面評審:技術先進程度、技術復雜程度、市場推廣前景、知識產權情況、社會和經濟效益以及制造企業(yè)資質、研發(fā)與生產能力、質量與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審專家要求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相關領域技術工作超過10年,專家組成員要涵蓋所評審項目的所有相關專業(yè)方向,專家組人數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術方案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國家相關科技項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術裝備和能源領域“短板”技術裝備經評定優(yōu)先納入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
第十八條 對于能源領域亟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可根據技術裝備研制進展“成熟一個,評定一個”。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條國家能源局將基于用戶意愿,積極協(xié)調用戶企業(yè)承擔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任務。
第二十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其依托工程,含應用該技術裝備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能源項目,享受《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fā)改產業(yè)〔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fā)科技〔2018〕49號)中明確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單位利用商業(yè)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等,加強風險保障。
第五章 監(jiān)管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依托工程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等。確定依托工程的技術裝備,自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發(fā)布之日起,三年內依托工程未開工建設且未上報說明理由的,自動取消其首臺(套)資格。如發(fā)現(xiàn)存在材料造假等虛假申報不良行為,國家能源局將取消其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資格,相關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三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依托工程投產運行一年后,用戶單位應聯(lián)合技術裝備研制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權威機構開展示范應用自評價,形成自評價報告,并通過原申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上報國家能源局。自評價內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情況、示范效果、技術裝備運行情況、安全可靠性評價等。
第二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開展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效果評價,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根據自評價報告,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情況進行評價,作出最終評價意見。
第二十五條 經評價示范成功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列入“能源產業(yè)技術裝備推廣指導目錄”,相關地方、企業(yè)可據此在后續(xù)能源項目建設中推廣應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