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等重點專項申報重點
一、申報要求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可下設課題。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每個課題設1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擔任其中1個課題負責人。
2. 項目的組織實施應整合集成全國相關領域的優(yōu)勢創(chuàng)新團隊,聚焦研發(fā)問題,強化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fā)和典型應用示范各項任務間的統(tǒng)籌銜接,集中力量,聯(lián)合攻關。
3. 項目(課題)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span>
4. 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課題)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 ?/span>
5. 項目(課題)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課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fā)展計劃(973計劃,含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fā)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fā)專項、公益性行業(yè)科研專項(以下簡稱“改革前計劃”)以及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重點專項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課題)。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重點專項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課題)?! ?/span>
計劃任務書執(zhí)行期(包括延期后的執(zhí)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不在限項范圍內。
6. 特邀咨評委委員不能申報項目(課題);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該重點專項項目(課題)?! ?/span>
7. 受聘于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qū)科學家可作為重點專項的項目(課題)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證明,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和境外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證明,并隨紙質項目預申報書一并報送?! ?/span>
8. 申報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二、申報對象
(1)“新能源汽車”重點專項;
(2)“高性能計算”重點專項;
(3)“戰(zhàn)略性先進電子材料”重點專項;
(4)“地球觀測與導航”重點專項;
(5)“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新型節(jié)能技術”重點專項;
(6)“云計算和大數(shù)據”重點專項;
(7)“增材制造與激光制造”重點專項;
(8)“先進軌道交通”重點專項;
(9)“材料基因工程關鍵技術與支撐平臺”重點專項;
(10)“網絡空間安全”重點專項;
(11)“智能電網技術與裝備”重點專項。